第四十九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合於左列規定: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