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二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或維修廠、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不明或不依規定地位標明者。
二、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航空器適航管理作業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給證,擅自營業者。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航空器維護作業者。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遵守飛航管制或飛航管制機構指示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者。
八、不遵照噪音管制規定者。
九、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客貨運價之訂定及變更,未報請備查或核准者。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期申報營運、財務、航務、機務或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之表報者。
十一、妨礙、規避或拒絕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檢查工作者。
十二、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未申報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租借、相繼運送與代理等契約或主要航務與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者。
十三、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未提供相關資料、採取救護或協助航空器失事調查者。
十四、其他應受檢查或限期改正事項而拒不接受檢查或逾期不改正者。
未經許可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不明或不依規定地位標明者。
二、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航空器適航管理作業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給證,擅自營業者。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航空器維護作業者。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遵守飛航管制或飛航管制機構指示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者。
八、不遵照噪音管制規定者。
九、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客貨運價之訂定及變更,未報請備查或核准者。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期申報營運、財務、航務、機務或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之表報者。
十一、妨礙、規避或拒絕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檢查工作者。
十二、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未申報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租借、相繼運送與代理等契約或主要航務與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者。
十三、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未提供相關資料、採取救護或協助航空器失事調查者。
十四、其他應受檢查或限期改正事項而拒不接受檢查或逾期不改正者。
未經許可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