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行政院為調查及避免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設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為一常設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另定之。
飛安會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干預。民航局基於適航或飛安管理之需所進行之處理,不得妨礙飛安會之調查作業。
飛安會對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從事之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旨在避免失事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