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民用航空器,或未經特許被迫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民用航空器,地方官署得扣留其航空器及駕駛員,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租賃人,借用人,或駕駛員如能提出擔保經地方官署認可時應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