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引水人執行業務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執行領航業務一個月至一年,或報請交通部註銷其執業證書:
一、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
二、發現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情事隱匿不報者。
三、將執業證書借與他人使用者。
四、逾越引水區域執行領航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