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償。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沒入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