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