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
四、商港區域: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與為商港建設、開發及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
五、商港管轄地區:指商港管理機關為依本法處理商港區域外及其輔助港附近沿岸、水域之有關業務而劃定之區域。
六、商港設施: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之一切有關設施。
七、專業區:指在商港界限內劃定範圍,供漁業、工業、船舶拆解及其他特定用途之區域。
八、浮標、立標:指設於港口、航道內外之助航設施。浮於水面者為浮標,固定者為立標。
九、船席:指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停靠、裝卸客、貨之水域。
十、錨地:指供船舶拋錨之水域。
十一、核子船舶:指裝有核子動力設備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