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
四、商港區域: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及為商港建設、開發與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
五、商港設施: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之一切有關設施。
六、專業區:指在商港界限內劃定範圍,供漁業、工業、船舶拆解及其他特定用途之區域。
七、浮標、立標:指設於港口、航道內外之助航設施。浮於水面者為浮標,固定者為立標。
八、船席:指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停靠裝卸客貨之水域。
九、錨地:指供船舶拋錨之水域。
十、核子船舶:指裝有核子動力設備之船舶。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
四、商港區域: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及為商港建設、開發與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
五、商港設施: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之一切有關設施。
六、專業區:指在商港界限內劃定範圍,供漁業、工業、船舶拆解及其他特定用途之區域。
七、浮標、立標:指設於港口、航道內外之助航設施。浮於水面者為浮標,固定者為立標。
八、船席:指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停靠裝卸客貨之水域。
九、錨地:指供船舶拋錨之水域。
十、核子船舶:指裝有核子動力設備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