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