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船舶載運危險品,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其船舶載運危險品之包裝、申請許可、標記與標籤、裝載文件、裝載運送、裝載檢查與檢查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