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船舶裝載大量散裝貨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其裝載基本條件、申請許可、假定傾側力矩之計算、防動裝置、穩固設施、裝載檢查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