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長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船舶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具應備各款文書之一者。
二、船長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三、船舶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