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船舶未依規定,申請登記、檢查、檢驗、丈量及勘劃載重線者。
二、客船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客船證書規定以外之港口搭載乘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