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小船有限制吃水之必要者,得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中部兩旁。
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