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總噸位與淨噸位。
四、船舶號數。
五、吃水尺度。
六、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改正。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總噸位與淨噸位。
四、船舶號數。
五、吃水尺度。
六、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