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船舶所有人如應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而須搭載大量臨時乘客時,得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簽發臨時客船證書。
在國外建造或取得之船舶,急需發航不及請領客船證書時,船舶所有人應向中華民國使領館請發臨時客船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