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船員名冊。
五、載有旅客者,其旅客名冊。
六、訂有運送契約者,其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文書。
七、設備目錄。
八、航海記事簿。
九、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文書。
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得隨時查驗前項船舶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船員名冊。
五、載有旅客者,其旅客名冊。
六、訂有運送契約者,其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文書。
七、設備目錄。
八、航海記事簿。
九、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文書。
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得隨時查驗前項船舶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