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船舶所有人依前條之規定申請後,經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查明認可並核定其臨時乘客定額,發給臨時客船證書。
航政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簽發臨時客船證書時,並應核定其客運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