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用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
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時。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