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左列船舶,稱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所有,或設有董事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者。
(三)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並其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所有者。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