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除安全證書及豁免證書之簽發外,遇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而船舶在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船舶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申請辦理,該使領館得委請當地有關機關或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代為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