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種證書:
一、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證書。
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二、非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設備證書。
乙、總噸位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丙、總噸位未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
三、呈准交通部豁免若干設備者應具備豁免證書。
前項各種證書,由船舶所有人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簽發,但安全設備證書,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一、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證書。
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二、非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設備證書。
乙、總噸位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丙、總噸位未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
三、呈准交通部豁免若干設備者應具備豁免證書。
前項各種證書,由船舶所有人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簽發,但安全設備證書,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