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船舶設備及屬具,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救生設備。
二、救火設備。
三、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設備。
七、衛生設備。
八、通風設備。
九、冷藏設備。
十、貨物裝卸設備。
十一、排水設備。
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
十三、帆裝纜索設備。
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藏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