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除左列各款外,船舶應依本章各條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噸之船舶。
二、漁船游艇及非用於運送客貨之船舶。
三、交通部特別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