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每滿四年免費核對船舶國籍證書一次,但船舶所有人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期辦理,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對於某一船舶登記事項有疑義時得隨時核對,結果如有差異,得通知船舶所有人於限期內重行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