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
小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照本法之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