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船舶在船籍港以外之中國港或外國港停泊中發生前條情事時,該船舶之船長應向該港之主管航政官署或中國領事館,聲請發給船舶臨時國籍證書。
在航行中發生前條情事時,該船舶之船長得向到達港之主管航政官署或中國領事館,為前項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