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明信片、特製郵簡、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郵政匯票、匯兌印紙、郵政支票、郵政劃條、郵政儲金簿或郵資已付之戳記者,依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項處斷。
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前項之物者,依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項處斷。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連續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或特製郵簡之印花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依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