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交通部為配合觀光綜合開發計畫,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地區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
國內重要觀光地區,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國內重要觀光地區,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