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觀光主管機關並得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按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