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觀光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事業發展,對有關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章或獎狀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