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時,應發行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有公司印章旅遊文件;未發行旅遊文件者,不得招攬旅客組團出國觀光。
前項旅遊文件經旅客同意簽章後,其契約成立。
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旅遊文件格式及其必須記載之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旅遊文件經旅客同意簽章後,其契約成立。
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旅遊文件格式及其必須記載之事項,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