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古蹟受損者,觀光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