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一、酒精濃度過量。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拒絕接受為前二款測試之檢定。
四、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