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