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