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縣、鄉道者,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縣、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轄市者,向該省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該汽車運輸業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路線,通過二省(市)以上之省(市)、縣、鄉道路,及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而不另加票價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縣、鄉道者,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縣、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轄市者,向該省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該汽車運輸業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路線,通過二省(市)以上之省(市)、縣、鄉道路,及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而不另加票價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