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線或分區,並依營業種類營運: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
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三、普通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為營業者。
四、特種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之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種類及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並視事實需要,酌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