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捷運系統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訂,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訂,報請省政府核定公告,轉報交通部備案。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交通部、省(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會商擬訂,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適用前二項制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