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制定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定,呈報行政院核定公布。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定,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布。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定,呈報省政府核定公布,並轉報交通部備案。
四、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視同公路之路線,由省縣市各級政府分別擬定,並比照上列各款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