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撤銷其營運路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