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汽車運輸業分左列各種: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
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三、普通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為營業者。
四、特種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之貨物為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