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