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依本法應經核准事項而未經核准或報請核准時有虛偽情弊者。
二、依本法應經公告之事項而不公告或公告中有虛偽情弊者。
三、依本法應報告事項而不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四、經通知改正之事項,逾期仍不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