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安全儲油。
二、山地鄉與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
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
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
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
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
一、政府安全儲油。
二、山地鄉與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
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
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
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
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