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安全儲油。
二、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
三、獎勵石油、天然氣之探勘開發。
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