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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六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獎投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版本: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制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六條
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