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
一、運輸服務業、商業。
二、停車場業。
三、交通工具維修業。
四、加油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