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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獎投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版本: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制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
一、運輸服務業、商業。
二、停車場業。
三、交通工具維修業。
四、加油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