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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獎投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版本: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制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